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与被告靳**、河南**有限公司、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陈**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原告陈**自接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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