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王**与孙**、沈**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王**、孙**、沈**、王**、都自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