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王**、孙**、沈**、王**、都自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王**与中国平安财**乡中心支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赵**与孙**、沈**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长垣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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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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