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诉被告穆*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穆*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对被告穆*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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