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宏**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焦作市**赁有限公司与红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东**有限公司与焦作东**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河南开**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靳**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诉靳**、河南**有限公司与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市**料有限公司与河南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长安银**渭南分行、陕西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