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