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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靳**、河南**有限公司、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靳**、河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靳**、被告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0000元。

二、冻结原告陈**的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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