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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二仓与薛*、河南省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卫*仓诉被告薛*、第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新乡市封丘县,应由封丘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行为地为焦**方花园居住小区,该小区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薛*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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