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纠纷业已化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张*、候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南阳**有限公司、南阳鸭**有限公司与南召**水库水产管理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雨润食品专卖店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杨**、杨**、杨**与南阳市**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邵某某因与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郭**、郭**、郭**、郭**、菅**以及被上诉人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因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见与汤*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融**限公司与曹**、曹**财产损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