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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因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2012年7月3日生育女儿乔**。原、被告均系再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经常与人打架斗殴,且经常恐吓原告及原告家人,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共同偿还了被告婚前所欠的68000元个人债务。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乔**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乔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感情破裂,原、被告女儿乔*甲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3、原、被告双方有无共同财产,如有应如何分割。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情况,双方于2012年7月3日生育女儿乔**。

被告向**提交的证据有:河**集团职工总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1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身体多处骨折,现在没有工作和生活来源,暂时无力照顾家庭。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自2015年6月份就外出打工,每月均有相应收入,但却没有给过原告和女儿生活费。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有效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2012年7月3日生育女儿乔*甲,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已结婚数年并生育有女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虽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庭审中并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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