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芦艳与平顶山**程有限公司、郑州龙**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法*、芦艳诉被告平顶山**程有限公司、郑州龙**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95元,减半收取1447.5元,由原告于法*、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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