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天**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于2015年12月30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