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邢**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对邢照阳提供的阳光财**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查勘报告未予查实,可能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邢照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