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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远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远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街区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9月16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远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上街区政府党组成员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远诉称,2013年6月25日,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将原告孙*远位于郑州市上街区二十里铺村五组373号房屋强行拆迁。原告对被告拆除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拆迁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上街区政府辩称,被告从未做出或实施过违法拆迁的行政行为。原告并非是郑州市上街区二十里铺村村五组373号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的利害关系人,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街区二十里铺村五组373号宅基地使用权人是袁**,袁**系孙**前岳母,袁**于1993年5月病故。孙**于1996年出资在该宅基地上建设涉案房屋。2013年6月,郑州市上街区二十里铺村五组373号房屋被拆除,原告孙**于同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起诉上街区政府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拆迁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依据查明的事实:上街区二十里铺村五组373号宅基地使用权人是袁**,孙**不是袁**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孙**也没有证据证实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孙**不是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其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对于被告所提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孙**所诉的拆迁郑州市上街区二十里铺村五组373号房屋的行为,孙**诉称被诉拆迁行为发生于2013年6月份,那么,孙**自2013年6月份就应当知道拆迁行为存在。孙**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知道拆除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但其并未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孙**的起诉期限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但孙**直到2015年9月14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定的2年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原告的起诉因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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