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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余*委托代理人黄**、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订婚,当时被告在新加坡务工,2012年12月被告回国与我见了一面,后我与被告交流较少,对被告并不是很了解。2013年3月14日我与被告举行了结婚典礼,2013年5月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4年8月22日生一男孩,取名余某甲。婚后,我和被告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只听其父母的话,对我很不信任。被告也不给我和孩子生活费,其在外挣的钱全部交给其父母。孩子出生45天后,被告到新加坡务工直到今年1月3日回国,在这期间,被告对孩子并不关心。今年2月1日,被告的母亲把我打一顿,被告打电话声称要与我离婚。综上,我与被告婚前未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余某甲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余*辩称,2012年秋,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彼此比较了解,随着感情的升温,我与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2013年5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我与原告的婚姻是在双方比较了解,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的。2014年8月22日,儿子余*甲的出生给家庭增添了莫大的喜悦,为了养家糊口,我又外出务工,为怕原告受苦受累,我让原告在家中与父母生活,照顾孩子。在外务工期间,我经常通过电话、视频和原告及家人联系。因工资水平不高,除去家庭开销,所剩无几,原告却无时无度向我要钱,我和家人一直包容、忍让,希望原告自改陋习,过上幸福的生活,为了让孩子拥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和一个完整的家,加之我和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和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与被告余*于2012年秋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3月14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3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22日生一男孩,取名余*甲。婚后,被告为改善家庭生活外出务工,后因双方交流沟通不畅,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在家庭中未受到尊重而与被告及其父母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尊重,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原、被告婚后,被告为改善家庭生活而外出务工,后因沟通交流不畅,影响夫妻感情,若双方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其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复的,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要求与被告余*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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