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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诉被告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诉被告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赵**、张**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5日,被告赵**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口头约定月息30u0026permil;,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张**均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与被告张**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5日,被告赵**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史**现金30万元,期限三个月,至2014年6月15日一次性还清,并口头约定月息30u0026permil;。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赵**账户转账291000元。借款发生后,被告偿还利息至2014年5月15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赵**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有借据及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因从30万元借款中扣除利息9000元,实际转账金额为291000元,故借款本金应按291000元计算。因被告赵**与张**系夫妻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张**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赵**、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史**借款本金29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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