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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郑州**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郑州**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赵**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1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根据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赵**按撤诉处理的(2014)巩*初字第4288号民事裁定,确认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巩劳人仲案字(2014)161号仲裁裁决发生效力是错误的,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179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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