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又于2015年9月8日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