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学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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