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张*与郑州**属医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张*诉被告郑州**属医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郑州**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张**称,2014年9月10日,二原告儿子周**因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到被告郑**属医院处就诊,被告接诊××以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胃底隆起(静脉曲张?)将周**收住入院。住院之××,被告于2014年10月7日在全麻情况下对周**实施了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术××,周**一直血压偏低,而被告只是观察并没有采取治疗措施,随××周**又出现发热、排尿困难、腹部疼痛等症状,而被告都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一直到10月19日,周**病情严重才被转入ICU病房治疗。由于已经错过最佳治疗时机,10月29日,周**医治无效死亡。周**死亡之××,2014年11月13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和周**的妻子边红利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因周**死亡一事,被告一次性赔偿10万元人民币。原告认为,被告和边红利签订协议时,原告不知情,而且也没有给边红利任何授权,因此此协议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2014年11月13日协议书无效;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郑**属医院辩称,1、原告周**、张**诉事实与理由和患者的治疗经过、协议签订过程严重不符。医院对患者周**的治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患者最终死亡是其自身疾病的发展转归所致。原告对于协商过程和最终签订的协议均是明知的;2、××患者所有近亲属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3、××患者全部近亲属包括二原告,且被告已经及时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二原告主张“确认协议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张**患者周**的父母。周**于2014年9月10日以“双下肢水肿三年余,间断呕血、黑便10月余”为主诉入住被告郑州**属医院治疗。同年10月30日4时17分,患者周**出现心跳骤停,遂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术,反复应用肾上腺素针,抢救约半小时××恢复窦性心律,遂结束抢救。××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周**出院××死亡,××来原告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赔偿。在此情况下,周**的妻子边红利与被告郑州**属医院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1、甲方(郑州**属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人民币136141.32元(其中36141.××患者所欠住院费用),此费用包含该纠纷所涉及法律赔偿的一切费用。2、本协议为此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乙方(边红利)及其亲属不得再做出任何对甲方不利的行为,协议签订××,乙方放弃通过任何途径向甲方主张其它要求的权利。3、协议签订××,甲乙双方明确表示放弃对本协议的撤销权、变更权。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上述协议签订××,被告对边红利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但二原告认为,被告和边红利签订协议时,原告不知情,而且也没有给边红利任何授权,因此此协议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2014年11月13日协议书无效;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被告郑州**属医院与边红利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的对患者周**死亡赔偿协议书中,限制了除边红利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外的赔偿权利人的权利约定,该权利限制的约定事先没有经二原告的授权,事××没有得到二原告的追认,故该协议书中对二原告权利限制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包括二原告在内的周**的近亲属对协议的内容是明知的,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属医院与边红利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对原告周**、张*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郑**属医院承担(该费用原告周**、张*已经垫付,被告郑**属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周**、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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