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子生诉被告孙**、郭**、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子生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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