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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刘**、赵*与被上诉人卫**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刘**、赵**与被上诉人卫**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刘**、赵*的委托代理人武中文、张海莲,被上诉人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刘**、赵**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50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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