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因与中信银**郑州分行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中**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一审被告郑州佳**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司)、张**、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4782号民事判决,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郑民申字第381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武中文,被申请人中**行的委托代理人常钊川、杨*到庭参加了诉讼。佳**司、张**、王**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47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