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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肿瘤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肿瘤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183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王*、陈**,被上**肿瘤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武中文、王玉静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原告诉称

赵**于2014年5月14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河**瘤医院立即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赵**要求被告**瘤医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1971年参加工作,1984年转业到河**瘤医院,2000年1月5日经批准,上诉人以“公派自费”的方式到美国D**疗中心做癌症研究工作。留学研究期满后,由于研究工作尚未结束,上诉人于2002年按照规定向被上诉人申请了延期,在得到被上诉人批准延期的同时与其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被上诉人作出的对上诉人按照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没有书面送达上诉人,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依法没有法律效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7月2日,上诉人已年满60周岁,根据规定,上诉人已符合退休的年龄要求,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沟通协商,向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均未得到答复,被上诉人至今仍未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导致上诉人至今仍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肿瘤医院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以“公派自费”的方式到美国研修,到期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但被上诉人只交了1年的费用,此后,上诉人滞留国外不归。2007年被上诉人根据国**公厅、**生部及河**生厅的相关文件规定,对上诉人作出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的处理决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处理决定无需通知本人。另,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要求被上**肿瘤医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赵**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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