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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鹤壁**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淇滨劳人仲案字(2015)第011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4月24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与被告**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鹤壁**限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112000元;3、鹤壁**限公司支付生活费;4、鹤壁**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4986元;5、鹤壁**限公司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以劳动保障部门实际欠缴为准;6、鹤壁**限公司办理失业手续;7、鹤壁**限公司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转接手续。2015年12月2日,鹤壁**民法院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4月11日,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上诉,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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