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于2015年7月20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淇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河南**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