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长**郑州办事处与郑州**有限公司、巩义市**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长**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办事处)因与被告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司)、巩义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司)、李*、路艾*、袁*中借款担保合同纠纷,长城**办事处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澳**司偿还长城**办事处借款8500万元,利息427.493867万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4年7月8日)、律师费68.555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9.52万元,违反抵押物监管约定违约金1700万元;2、长城**办事处对1406000077号巩义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李*以其在澳**司持有的5%的股权就前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4、路艾*以其在澳**司持有的95%的股权就前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5、路艾*、袁*中、成**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经最**法院批准,本案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交河南省**民法院审理。

中国长**郑州办事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578.44元,一并移交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