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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有限公司与河南思**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天**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认定思**公司抽逃出资7940007.92元;2、思**公司向天**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金7940007.92元和利息6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思**公司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郑**初字第60号民事裁定,驳回天**公司的起诉。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豫法民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12)郑**初字第60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河南天**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58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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