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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与被告商丘市**售有限公司、张*、张**、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与被告商丘市**售有限公司、张*、张**、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戴*诉称,被告商丘市**售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5日、2013年8月29日、2014年1月27日、2014年1月28日、2014年3月28日五次向原告借款16700000元,被告张*、张**、周**、李**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书写了连带保证责任书。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元,偿还借款利息2459800元,现仍拖欠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经催告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五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按照原告所诉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查找不到被告,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和联系方式,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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