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6)豫1403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杨*付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业主委员会、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4)商睢区民初字第0237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苏**、杨*付不服,提出上诉。商丘**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商民终字第13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杨*付,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业主委员会、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苏伟声、杨*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苏伟声、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