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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