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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第四油棉厂(下称第四油棉厂)与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州市第四油棉厂(下称第四油棉厂)与被告孙*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四油棉厂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孙*委托代理人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第四油棉厂诉称:因政策变动及本厂实际要求需要对原告原来与多户租赁人,包括被告在内的租户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万元。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租赁合同一份,主要证实原告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和程序;

2、邓州市第四油棉厂“通知”,用于证实2013年10月10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

3、邓州市第四油棉厂平面图,占地面积22672.12M2属工业用地;

4、邓州市第四油棉厂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邓州市第四油棉厂关于对企业资金盘活的具体意见,终止本厂所有租赁合同,厂地统一规划整体出让或租赁;

5、邓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文件,用于证实原先要盘活资产,规划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和大型服务超市,收益部分用于解决职工养老和企业再发展问题;

6、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3号文件,用于证实供销社可以采取出让方式进行资产整合安置企业职工;

7、邓州市人民政府邓*(2013)24号文件,邓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用于证实对厂原有设施进行构建开发盘活资产。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与原告之间订立租赁合同有效合法,不同

意终止租赁合同,同时同意在自己的投资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同意解除合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新网工程”项目商务部、中**供销合作总社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精神、中**供销合作社有关部局“新网工程”的通知,用于证实被告经营的项目与省、市文件精神相一致,不矛盾,不应解除合同;

2、林扒项目投资明细、施工合同及收款收据,其中:①土建(含下水道填土)273200元;②钢构236600元;③装修(含电料安装精混,简装)33341元,另附装修合同一份;④租赁费30000元;⑤宣传费(含墙体产生等)52185元;⑥工资23000元(前期照护人员);⑦前期业务费及送礼38500元,总计986721元,用于证实其部分投资。

原告提供的证据1、租赁合同;2、通知;3、第四油棉厂平面图;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5、邓**(2014)32号文件;6、河南省文件;7、邓州市文件。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虽然对证据2有异议,但该通知有多人证明已多次开会,另又通知过被告,被告也承认,故应予认定。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证据1、新网工程及通知,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提供的投资费用的原告除3万元租赁费认定外,其他项目是否认定,本院予以部分采信。

本院查明

依据有效证据,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7月15日,原告第四油棉厂与被告孙*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第四油棉厂大门内向南门面房西边至齐棉检楼南北栅栏杆以东,东西宽20米,南北长80米的场地租赁给被告使用,主要内容:1、租赁期限自2010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共15年。2、租赁金额,年租金2000元,合计30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租赁费一次性付清。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②乙方租赁期间,因不可抗拒的政策,对乙方所租赁的场地进行修建或使用,由甲方提前半年通知乙方,乙方需将自建设涉及商品拆除与搬出,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对乙方造成不能继续经营可按照合同中断时间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应退的租赁费。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上盖公章或签名。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在租赁场地垫土、修下水道,搭建活动板房进行装修装饰宣传广告,举行了开业仪式,建成亿客隆家俱广场。豫政办(2011)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对全省供销系统相关部门资产可以采用出让形式解决职工问题,邓州市政府邓*(2013)14号文件,准许其下设企业进行扩建开发盘活资产。2013年8月20日,第四油棉厂召开本厂盘活经济职工代表大会并形成决议,内容为:1、终止本厂房舍场地所有的租赁合同;2、本厂所有门面房场地尽快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升级改造,整体出让或租赁,最大利益化利用本厂有限资源。3、收入优先解决职工工资、养老金,共计21位职工代表签名。2013年10月10日,第四油棉厂向辖区内所有租赁户发出通知,内容为: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市社党委具体要求,经我厂领导班子研究,现对我厂所有门面房和其它资产进行盘活重组联合建设,望各租房户接到通知后,以大局为重,以正确平衡的心态,树立起企业和职工利益并举的思想,积极协调配合工作,并在2013年10月10日前到厂办公室协商办理善后事宜,逾期不办理者后果自负。2013年10月16日,邓州市第四油棉厂关于对企业资产向职工征求意见,对厂东北角由厂自建超市便于职工再就业,约两亩地外,其它全部进行联合建设,收益优先解决应付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及十几年来拖过职工的工资,并合理解决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用以及外欠债务,解决职工多年来的诉求。2014年5月10日邓**(2014)32号文件“市供销社关于盘活第四油棉厂资产解决职工养老问题的指示”主要内容为:1、第四油棉厂隶属市供销社二级单位,始建于1957年,位于邓州市林扒镇,企业拥有地产37.6亩,在职职工136人,退休233人,至目前企业欠缴养老金669万元,外欠债务98万元,拖欠职工工资46.2万元,2、盘活资产规划,根据镇区总体规划,采取联建形式,规划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和大型服务超市,项目占地面积37.6亩,收益部分用于解决养老和企业再发展问题。2014年6月10日,市领导在文件上作出批示,“请按照有关法律政策有序开展工作。”

2013年10月10日,被告接到原告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未向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提起异议,原告诉至本院后,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辩称自己在原告租赁场地建设的亿客隆家俱广场,前两年因市场没有形成一直亏损,2013年生意好转,开始盈利,属于文件规定的“新网工程”项目,符合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不同意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必须把投资损失补偿给被告,同时提交投资明细。1、土建(含下水道填土)273200元;2、钢构236600元,附施工合同;3、装修333416元,附加装修合同;4、租赁费3万元;5、宣传费52185元;6、前期工资23000元;7、前期业务费送礼38500元。经本院主持,对原、被告多次进行调解,均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被告已将租赁费全部交清,故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方提交的省、市及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政策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州市第四油棉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州市第四油棉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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