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杨**、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杨**、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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