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邓**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

一、盗窃罪

1、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赵**、左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八家庄村的常某某家盗窃。

2、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刘某某等人来到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霍各庄村的孙某某家盗窃。

3、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刘某某等人来到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霍各庄村的曹*甲家盗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赵**盗窃所用工具及携带刀具情况。

(2)被告人的正侧面照、身份证明,证实赵**的身份情况。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赵**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北京**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情况。

(4)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12月22日,邓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三贤路与团结路交叉口将赵**抓获。

(5)回收登记表,证实赵**在万德隆旧金回收处销赃千足金记录为20.86克的情况。

(6)赃物照片、领条,证实从赵**处起获赃物照片及被害人侯**等领取得情况。

(7)邓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同案犯左某某的身份情况,左某某、王**另案处理及本案部分赃物未追回,因缺乏实物,未能出具价格鉴定意见的情况。

(5)北京市密云县刑事侦查大队工作说明,证实刘某某、袁**等人由密云县刑事侦查大队侦查中及赵**伙同刘某某、袁**等人窜至密云县巨各庄镇八家庄村、霍各庄村实施四起盗窃案已核实三起,另一起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6)证人刘某某证言:2014年9月25日下午,我和赵**、袁**等人在密云县巨各庄镇八家庄村和霍各庄村共偷了四家,听赵**说袁**偷到钱了,应该不少,具体数额不清楚。

(7)被害人常某某、曹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25日,其位于巨各庄镇八家庄村的家中被盗,丢失现金5200元的情况。

(8)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25日,其位于巨各庄镇霍各庄村的家中被盗,未丢失财物的情况。

(9)被害人曹**陈述,证实2014年9月25日,其位于巨各庄镇霍各庄村的家中被盗,丢失金耳环1对,金项链1条,项链坠1个,现金2000多元的情况。

(10)被告人赵**供述:2014年9月底,我和左*、小*、袁**一起在北京出租屋内住着。因为没钱花,我就想出来一起去偷东西。那天中午我们打车来到了密云县巨各庄、霍各庄一带。分成两拨,一拨是左*和袁**,一拨是我和小*。我们去的第一家门上挂着锁,我翻墙进去,小*在外面放风。我进到这家后在平房内乱翻,结果没找到东西。我和小*就坐到出租车上等着左*和袁**。等他们回来,左*说他在这个村里一共偷了三户,但是都没偷到东西。袁**也说自己没偷到东西,我看袁**应该是偷到东西了。接着,我们就又到第二个村里面转了半天,我们四个看见有几家门上挂着锁。我们就选择了一家,我和小*在门口放风,袁**和左*就翻墙进去了,袁**刚跳进去没多久,我就看见有人过来发现了,就催着袁**赶紧出来。当时左*刚到墙头上,听见我的喊声就赶紧跳下来了。我们一直等到袁**出来,赶紧坐车逃跑。我知道的就偷了两家,袁**和左*偷了几家,我不清楚。这次我啥也没偷到。他们偷到啥我也不清楚。没分到钱。

(11)邓州**证中心鉴定结论,证实对涉案赃物价格鉴定意见的情况。

(12)辨认笔录、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辨认出与其一起盗窃的赵**及在密云县巨各庄镇的常某某、孙某某、曹*甲家作案现场,张**辨认出赵**就是其中一名坐其出租车的男子的情况。

(1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勘查个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4、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文渠乡翁寨村的祖某某家盗窃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左某某证言:今年11月份的下午,我和赵**骑着摩托车跑到文渠街往南的一个村里,看到一个屋架房,他在外面放风,我翻院墙进去后,在东间把抽屉撬开,偷了2000元现金。

(2)被害人祖某某陈述,证实阴历九月十二左右,其家中被盗,丢失2300元现金的情况。

(3)被告人赵**供述:大概是今年11月,我喊上左某某一起去偷东西,我俩骑着我家的125型摩托车一起跑到文渠的西北角一个村里。那家是屋架房,带个院子,我在外面放风,左某某背着渔具包,里面装的大剪钳,翻到院墙内。没过多长时间,他偷出来了2000元的现金。然后我俩都回去了。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赵**,左某某辨认其二人盗窃文渠镇翁寨村的祖某某家2000元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5、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赵集镇东孔村的李某某家盗窃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左某某证言:今年10月份至11月份,我和赵**开着桑塔纳车跑到赵集镇穆王村往北的一个村里,在一个两层楼房子处,我在外面放风,他从后面钻进那家的窗户,偷了那家10000元钱。

(2)被害人李**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3日,其位于赵集镇东孔村的家中被盗,丢失现金11000元的情况。

(3)被告人赵**供述:今年10月份至11月份的样子,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和左某某开着桑塔纳车跑到赵集镇穆王村往北的一个村里,在一个两层楼房子处,他在外面放风,我从后面钻进那家的窗户,进到主家东屋,偷了那家10000元钱。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赵**,左某某辨认其二人盗窃赵集镇东孔村的李某某家10000元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6、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张村镇路寨村的赵某某家盗窃现金300元、SONY数码相机1台(价值240元)、金戒指1枚(价值330元)、玉镯3个(价值800元)、银镯1个(价值50元)。赃物SONY数码相机1台、手镯(翠*、岫玉及银质)各一个已退还被害人赵某某。

7、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张村镇路寨村的邹某某家盗窃现金2500元、玉镯1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赃物照片、领条,证实从赵**处起获的赃物中SONY数码相机1台、手镯(翠*、岫玉及银质)各一个已被被害人赵某某领取的情况。

(2)证人左某某证言:今年11月份早上9点多,因为之前踩好了点,我和赵**骑着摩托车,跑到了张村路寨的一家两层楼房,我在路口放风,赵**翻进院子里,偷了100多元钱,3个玉石手镯,2个玉菩萨,1个穿着红绳的金戒指,还有一台数码相机。我俩聚齐后,我查看了东西的数量,数码相机放在他家里。在偷完这家后,他又翻了那家邻居的院墙,偷了1000多元的现金,1个玉手镯。

(3)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赵**曾在其处销售黄金,没有登记身份,卖过多少记不清楚,价格是每克206元的情况。

(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6日上午,其位于张村镇路寨村的家中被盗,丢失现金300元,数码相机1台,金戒指一枚,玉镯4个,银镯1个的情况。

(5)被害人邹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6日上午,其位于张村镇路寨村的家中被盗,丢失现金2500元,玉镯1个。

(6)被告人赵**供述:今年11月份早上9点多,我和左某某骑着摩托车,跑到了张村路寨的一家两层楼房,左某某在路口放风,我翻进院子里偷了100多元钱,3个玉石手镯,2个玉菩萨,1个穿着红绳的金戒指,还有一台数码相机,相机放在王**家里。后我又翻了那家邻居的院墙,偷了2000多元现金,1个玉手镯。

(7)邓州**证中心鉴定结论,证实对涉案赃物价格鉴定意见为SONY数码相机240元,岫玉手镯100元,翠玉手镯700元,银手镯50元,金戒指330元,其他未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况。

(8)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左某某辨认其二人盗窃张村镇路寨村的赵某某家数码相机一部、玉镯、银镯及现金几百元和邹某某家2500元现金及一个玉镯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8、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十林镇贾寨村的贾**家盗窃银镯1个(价值50元)、项链3条。

9、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十林镇贾寨村的孙喜润家盗窃现金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左某某证言:今年11月份一个早上9点多,我们在十林租的房子,我和赵**跑到了大池村里,我们共偷了两家。都是他翻墙进去的,我在外面放风,第一家他从一个巷道内爬着上了那家的二楼,然后进去偷了二三百元钱,偷了一个女式的金项链;第二家是个平房,他进去后啥都没偷着。

(2)被害人贾某某、贾**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3日上午,其家中被盗,丢失金项链1条,银项链2条,银手镯1个的情况。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3日,其家中被盗,丢失现金300元的情况。

(4)被告人赵**供述:今年11月份一个早上9点多,当时我们在十林租的房子,我和左某某跑着到了大池村里,我们共偷了两家。都是我翻墙进去的,他在外面放风,第一家我从一个巷道内爬着上了那家的二楼,然后进去偷了一二百元钱;第二家是个平房,偷了一个女式的金项链。

(5)邓州**证中心鉴定结论,证实对涉案赃物价格鉴定意见为银手镯50元,其他未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况。

(6)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左某某辨认盗窃十林镇贾寨村的孙*润家300元现金和贾**家金项链、手镯、银项链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10、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张村镇高家村的杨国动家盗窃现金3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左某某证言:今年11月份一天下午13时许,我和赵**一起,开着赵**的桑塔纳轿车,跑到张村路庄东面的一个营里,看见一个两层楼带院子的房屋,赵**在外面放风,我翻到院子里,撬开堂屋门锁,见卧室里有俩抽屉在锁着,我就用随身准备的剪钳把抽屉的锁剪开,翻到了两沓钱,我就拿上翻墙走了。到车上查了查,是500元和6200元,共计6700元。这6700元交给赵**了。

(2)被害人杨**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4日,其位于张村镇高家村的家中被盗,丢失现金3500元的情况。

(3)被告人赵**供述:今年11月份,即第5起案件再往北的一个村子里,我开着桑塔纳车,我在外面放风,左某某进入那家偷了3000多元,又偷了另外的邻居一家2000多元,合计一起有6000元。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左某某辨认盗窃张村镇高家村的杨国动家3500元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11、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裴营乡幸福村的郑**家盗窃现金2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6日,其位于裴营乡幸福村的家中被盗,丢失现金2400元的情况。

(2)被告人赵**供述:今年11月份,我和左某某一起,开着面包车,过河跑到任营方向,在任营附近的一个村子里,看到一家两层楼小院子,我俩都翻到院子里,在东屋的床头柜里翻到2000元钱。

(3)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辨认盗窃裴营乡幸福村的郑**家2400元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12、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张村镇大李洼村的严金荣家盗窃现金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左某某证言:我和赵**一起在张村李*村子里偷的300元现金。

(2)被害人严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0日上午,其位于张村镇大李洼村的家中被盗,丢失现金1000元的情况。

(3)被告人赵**供述:今年11月份的时候,我开着桑塔纳拉着左某某,到了韩岗西南的一个村里,我在外面放风,他从正门把楼门锁剪断后进到这家,偷到了300元。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左某某辨认盗窃张村镇大李洼村的严**家300元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13、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罗庄镇肖营村的杨园家盗窃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左某某证言:今年11月赵**喊我一起去偷东西。那天上午9点多,他也喊上十林街上的王**,王**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和赵**一起,从十林街往东,过湍河后往东的一个村子里,看见了一座楼房没人,赵**就让王**在路边等着,我和赵**就翻院墙进到了这家院子里,这家的防盗门没有锁,我们就进去乱翻东西,我在西屋里发现床下面压了一沓钱,赵**也看见了,顺手把这钱装到自己口袋里了。然后我们就又翻墙出去了查了查,是10000元。

(2)证人王某某证言: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多,赵**到我家饭店门口让我骑摩托车载着他和左某某出去转转。我就骑摩托车带着他俩从十林出发过董寨大桥到了白营。赵**没拿东西,左某某背着一个渔具包,我还问他们是干啥的,他们没让我碰这渔具包。到了白营村口后,赵**、左某某都下车了,赵**让我到前面村中间等着他们。我在那里等了三四十分钟,他俩都走过来了,左某某还是背着那个包。后来我就把他俩又带了回来,到我家门口时,在邻居的店里听卖鞋的女员工说赵**、左某某真是有钱啊,里面的钱都是一沓一沓的。我结合着赵**以前因为盗窃坐过牢,平时又不让我碰他们的包,想着他俩肯定没干啥好事。下午我提出要向他借点钱花花,赵**就问我:“你想借多少钱?”我不经意的用手捏了捏他上衣口袋,感觉里面鼓囊囊的,我就回复他:“那你能借我多少钱?”赵**给了我2000元。给钱以后我就坐车回家了。想着赵**他们来钱来的这么容易,肯定是偷人家的。我跟他跑了一趟啥也没落住,不能白白的就这样了,就想以借钱的名义让他给我分点钱,他也不敢不给我。

(3)被害人杨某某、白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1日,家中被盗现金10000元的情况。

(4)被告人赵**供述:今年12月份一天上午9点多,我喊上十林街上的王**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和左某某一起,从十林街往东,过湍河后往东的一个村子里。我们看见一座楼房没人,我就让王**在路边等着接应,我和左某某就翻院墙进到了这家院子里,这家的防盗门没有锁,我们就进去乱翻东西,后来在这家的西屋里发现床下面压了一沓钱,我顺手把这钱装到自己口袋里了。然后我们翻墙出去到路边查了查,是10000元。然后,就坐着王**的摩托车回家了。这次给王**分了2000元。

(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左某某辨认盗窃罗庄镇肖营村的杨园家10000元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14、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淅川县厚坡镇张楼村的侯*国家盗窃现金6500元,银镯2个(价值100元)、吊坠1个。赃物银镯1对已退还被害人侯*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赃物照片、领条,证实从赵**处起获的赃物之一银镯1对已被被害人侯**领取的情况。

(2)证人左某某证言:今年11月份的一天13点多,我和赵**开车跑到了一家二层楼房,我俩都翻墙进去,楼门是个木门,我们把穿条弄弯,把门破开后就进屋乱翻,后来赵**翻到了6000元的现金,他把钱拿上后我们就翻院墙走了。

(3)被害人侯某某、裴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9日下午,其家中被盗,丢失现金6500元,银镯一对,金吊坠一个,玛瑙项链一条的情况。

(4)被告人赵**供述:今年11月份,我和左某某开着桑塔纳车跑到九龙往西,在张楼村周边的一个村里,我俩一起翻墙进去,在这家的北屋里的床头柜的包里,翻到5000多块钱。

(5)邓州**证中心鉴定结论,证实对涉案赃物价格鉴定意见为银镯100元,其他未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况。

(6)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左某某辨认盗窃淅川县厚坡镇张楼村的侯*国家6000多元,2个银镯子、1个穿红绳的玉坠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15、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张村镇冠军村的张**家盗窃。

16、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张村镇冠军村的李**家盗窃。

17、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张村镇冠军村的王**家盗窃。

18、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张村镇冠军村的李**盗窃银元2块(价值300元)、银镯1个(价值100元)。赃物银镯1只已退还被害人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赃物照片、领条,证实从赵**处起获的赃物之一银镯1只已被被害人李*领取的情况。

(2)证人左某某证言:今年12月份一个下午13点左右,我和赵**开着他的桑塔纳轿车,来到张村镇冠军桥往西,大概就是李**,我们到那个营里偷了三家,前一家我进去偷的,他在外面放风,没偷到东西。第二家我俩一块翻墙进去的,也没偷到东西;第三家是个平房,我俩又翻墙进去,偷到一对银手镯。

(3)被害人张某某、李**、王某某陈述,证实三家是同村邻居,大概去年11月份均发现其家中堂屋门锁被剪坏,屋里到处被翻,但没有其他损失的情况。

(4)被害人李**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份一天,其家中被盗,丢失两块银元,银镯子一个,购买时300元的情况。

(5)被告人赵**供述:今年12月份一个下午13点左右,我和左某某开着桑塔纳轿车来到张村镇冠军桥往西,大概就是李**,我们到那个营里偷了三家,前一家左某某进去偷的,我在外面放风没偷到东西。第二家我俩一块翻墙进去的,也没偷到东西;第三家是个平房,我俩又翻墙进去,偷到一对银手镯和一个袁大头(大洋)。

(6)邓州**证中心鉴定结论,证实对涉案赃物价格鉴定意见为银元300元,银镯100元的情况。

(7)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左某某辨认盗窃张村镇冠军村的张**、李**、王**、李**,并在李**盗窃3块银元、1个银镯子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19、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左某某到淅川县厚坡镇李寨村的李**家盗窃现金9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左某某证言:我和赵**一起在淅川后坡的一个村子里偷的10000元。

(2)被害人李**陈述,证实2014年10月上旬,其家中被盗,丢失现金9900元的情况。

(3)被告人赵**供述:今年9月份至10月份,我和左某某一起骑摩托车跑到九龙往西快交住淅川了的一个村子里,左某某在外面放风,我先翻进去一个二楼的院子,在他家的柜子里翻出来一个金元宝;后来我又翻墙到另外一家,那家是个平房,在他家的床下边翻出了10000元。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左某某辨认盗窃淅川县厚坡镇李寨村的李**家9900元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20、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张村镇王营村韩岗的韩**家盗窃现金2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左某某证言:我和赵**一起在张村韩岗村子里偷的2300元。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份,其位于张村镇王营村韩岗的家中被盗,丢失现金2300元的情况。

(3)被告人赵**供述:今年11月份,即第5起案件再往北的一个村子里,我开着桑塔纳车,我在外面放风,左某某进入那家偷了3000多元,又偷了另外的邻居一家2000多元,合计一起有6000元。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左某某辨认盗窃张村镇王营村韩岗的韩**家2300元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21、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张村镇韩岗村的毛桂英家盗窃现金1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左某某证言:今年11月份的下午,赵**开着桑塔纳拉着我跑到张村镇韩岗村,他在外头招呼着放风,我翻到那家的屋架房院子内,那家堂屋门没锁,我就乱翻了一会,啥也没翻住,就偷了一盒硬盒红云烟,没偷到现金。

(2)被害人毛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份,其家中被盗,丢失现金100余元的情况。

(3)被告人赵**供述:今年11月份的下午,我开着面包车拉着左某某跑到张村镇韩岗村,我俩翻到那家的屋架房院子内,在主房西屋偷了100元钱。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左某某辨认盗窃张村镇韩岗村的毛桂英家100余元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22、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张村镇上营村的汤惠莲家盗窃现金1700元、转运珠1个(价值264元)、金戒指1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左某某证言:前四五天左右下午13点多,我和赵**又开着面包车跑到张村台湾村下路的一家,他在外面放风,让我进去一个屋架房的院子里。我翻墙进去拿着钳子把这家堂屋门的门鼻拔掉,就进到屋里乱翻。在东间的柜子里发现一沓老版1元钱及五元的两张、一个钱包内的金戒指、两个白金耳环。我就把这些东西拿走了。到车上一数,老版1元的有60张。

我从竹竿园丛翻墙进去的,偷了1700元左右及一沓子老款1元纸币、一个转运珠、一个金戒指。

(2)被害人汤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1日下午,其位于张村镇上营村的家中被盗,丢失现金1700元(10元、20元、50元的零钱),一叠老一元大约100元,金转运珠一个大概200元,金戒指一枚大概1200元的情况。

(3)被告人赵**供述:大概今年12月份我和左某某一起在庙沟北侧,我开着面包车,跑到张村台湾村下路的一家。我在外面放风,让他进去一个屋架房的院子里。他翻墙进去拿着剪钳把这家堂屋门的门鼻拔掉。他出来时我发现是一沓老版1元钱及五元的两张、一个钱包内的金戒指、两个白金耳环。我就把这些东西拿走了。到车上一数,老版1元的有60张。

当时是左某某从竹竿园丛翻墙进去的,偷了1700元左右及一沓子老款1元纸币、一个转运珠、一个金戒指。

(4)邓州**证中心鉴定结论,证实对涉案赃物价格鉴定意见为转运珠264元,其他未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况。

(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左某某辨认其盗窃张村镇上营村的汤**家1700元、转运珠1个、金戒指1枚的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23、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内乡县灌涨镇灌涨村的樊国鹏家盗窃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左某某证言:今年12月份的一个上午,赵**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我跑到罗庄往北,大概是内乡灌张的一个村里。他在外面放风,我一个人翻墙进去,那家是个两层楼,那家的堂屋防盗门都没锁,我就到他们这家东间的屋内箱子里,翻到钱包偷了2000元。

(2)被害人樊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5日,其位于内乡县灌涨镇灌涨村的家中被盗,丢失现金2000元的情况。

(3)被告人赵**供述:今年11月份,我开着面包车,拉着左某某跑到九龙方向的一个村里,具体位置在九龙街快走到头往北,我在外放风,他翻墙进到这家偷了2000多元。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左某某辨认盗窃内乡县灌涨镇灌涨村的樊国鹏家2000元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24、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张楼乡门庙村的李**盗窃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左某某证言:今年12月份一个下午,我和赵**开着面包车从城里顺着杨埠口的桥跑到了张楼乡门庙村的营里,看见一个带院子的屋架房。我俩都翻进院子里,用胳膊把堂屋门的穿条来回抗把穿条别弯,我们进到了堂屋里。后来我们在条几上发现了一个金元宝猪形状的存钱罐,我把存钱罐抱到院子里,赵**拿着砖头把罐子砸开。我到屋里找了个袋子把钱装起来走了。那些钱当100元的,有当50元、20元、10元、1元、5角的。走时,我们还顺带偷了一瓶红酒。在车上我们查了大概有2000多块钱。

(2)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5日其家中被盗,丢失现金2000元的情况。

(3)被告人赵**供述:今年12月份一个下午,我和左某某开着面包车,从城里顺着杨埠口的桥跑到了张楼乡门庙村的营里,看见一个带院子的屋架房。我俩翻进院子里用胳膊把堂屋门的穿条来回抗,把穿条别弯。我们进到了那家的堂屋里发现了一个金元宝猪形状的存钱罐,里面有当100元的,有当50元、20元、10元、1元、5角的。走时我们还偷了一瓶红酒。在车上我们查了大概有2000多块钱。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辨认盗窃张楼乡门庙村的李**2000元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25、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张村镇李洼村的蔡**家盗窃现金7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左某某证言:18日下午我们在偷完这家后,就又到了梁**的村子里,赵**在外面放风,我翻进院子里剪开堂屋门,在平房西间的柜子里乱翻,偷到了800元现金。

(2)被害人蔡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7日下午,其位于张村镇李洼村的家中被盗,丢失现金720元的情况。

(3)被告人赵**供述:12月份我和左某某开着面包车到了韩岗西南的一个村里(即第22起)的西边,我在外面放风,他翻到了一个带平房的院子里,偷了700元。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左某某辨认盗窃张村镇李洼村的蔡**家720元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26、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张楼乡门庙村的李**盗窃小米手机1部(价值400元)。赃物小米手机1部已退还被害人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赃物照片、领条,证实起获的赃物小米手机1部已被被害人李*亲属领取的情况。

(2)证人左某某证言:12月初的一个下午,我和赵**开着面包车从十林出发转到了张楼乡门庙村附近,发现一个带平房的院子。我俩翻院墙进去,也是用胳膊把堂屋门的穿条来回抗,把穿条别弯,就进了那家堂屋。进去没翻到钱,就看见堂屋桌子上放着一个白色的小米2手机。我就把这个手机拿走使用。

(3)被害人李**、李**陈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其家中被盗,丢失小米手机1部的情况。

(4)被告人赵**供述:还是12月初的一个下午,我和左某某开着面包车从十林出发转到张楼乡门庙村附近,发现一个带平房的院子。我俩都翻院墙进去,在堂屋里没翻到钱,看见桌子上放着一个白色的小米2手机。现在左某某还在用着这个手机。

(5)邓州**证中心鉴定结论,证实对涉案赃物价格鉴定意见为400元的情况。

(6)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辨认盗窃张楼乡门庙村的李**盗窃小米手机1部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27、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裴营乡小楼村的闫芬家盗窃现金12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560元)。赃物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已退还被害人闫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赃物照片、领条,证实从赵**处起获的赃物之一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已被被害人闫粉领取的情况。

(2)证人左某某证言:赵**还于今年12月份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我没有参加。我知道现在赵*在用着这台电脑。

(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赵*购买了赵**盗窃的联想笔记本的情况。

(4)被害人闫某某、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其家中被盗,丢失存折一本,后挂失,现金1200元,笔记本电脑1台的情况。

(5)被告人赵**供述:2014年11月底接近12月份的一个上午,我和左某某骑摩托车从邓州粮食储备库往镇平方向走,是哪个乡我记不住了,但我能找到。看到有个平房的院子,他在外面放风,我一个人翻院墙进到院子里,那家的堂屋门没锁,我在东间床头处我发现一个黑色的联想笔记本电脑,还在那家西屋柜子里翻出来1200多块钱。笔记本电脑后来卖给我们同村的肖*了,约定900元,他当时只给我300元,剩余的600元在欠着。

(6)邓州**证中心鉴定结论,证实对涉案赃物价格鉴定意见联想笔记本电脑1560元的情况。

(7)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辨认盗窃裴营乡小楼村的闫芬家12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28、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张楼乡丁湾村的丁*周家盗窃现金200元、金戒指、项链、耳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0日,其家中被盗,丢失中兴手机1部,现金200元,金戒指、项链、耳环的情况。

(2)被告人赵**供述:我和左某某一起去的,我们进到那家偷了些金首饰,有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及200多元的现金。

(3)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辨认盗窃张楼乡丁湾村的丁**家200元、金戒指、项链、耳环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29、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左某某到淅川县厚坡镇马庄村的刘**家盗窃现金300元、金戒指1枚(价值1485元)、玉质挂件1件(价值400元)、吊坠1枚(价值330元)、玉镯2个(价值700元)、银镯2个(价值100元)、玉质观音挂件1件。赃物翠玉手镯1只、吊坠玉佛1个、内镶金吊坠1个已退还被害人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赃物照片、领条,证实从被告人赵**处起获的赃物中翠玉手镯1只、吊坠玉佛1个、内镶金吊坠1个已被被害人刘**亲属领取的情况。

(2)证人左某某证言:12月18日下午13点多,我和赵**一起开着面包车跑到了张村镇梁庄街附近的杨安村,看到了一个是平房的院子,我在外面放风,他翻院子进去偷了10元面值的300元,一个玉佛挂件,一个玉观音挂件,一个象牙白观音挂件(材质不详),一个平板电脑,一个小孩子带的金壳子,一对小孩子戴的手镯,一个金戒指。现在这个象牙白挂件我在带着,那个玉佛及玉观音挂件都由他在拿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2日下午,其位于淅川县厚坡镇马庄村的家中被盗,丢失金戒指1个,玉观音1个,玉佛1个,玉手镯1对,银手镯1对,翡翠项链1条,软中华一条,硬中华一条,200多元现金的情况。

(4)被告人赵**供述:12月份,在第23起案件的西南角的一个村里,我和左某某一起开着面包车跑到了这个村里,我们看到了一个是平房的院子,他在外面放风,我从楼房后面攀爬进到院子进去,偷了10元面值的300元,一个玉佛挂件,一个玉观音挂件,一个象牙白观音挂件(材质不详),一个平板电脑,一个小孩子带的金壳子,一对小孩子戴的手镯,一个金戒指。现在这个象牙白挂件是左某某在带着,那个玉佛是赵*在带着。其他的金饰品都卖给万德隆时代广场一楼的收金品的那个人了。

(5)邓州**证中心鉴定结论,证实对涉案赃物价格鉴定意见为金戒指1485元,玉质挂件400元,内镶金吊坠330元,翠玉手镯700元,银手镯100元,其他未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况。

(6)辨认笔录,证实赵**辨认盗窃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二、抢劫罪

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左某某到邓州市裴营乡辛家村的魏**家实施盗窃,在左某某盗得2美元准备离开现场时,被魏**侄媳詹兴粉发现,詹兴粉呼喊抓贼,为左某某望风的赵**持刀威胁,詹兴粉因恐惧不再阻拦,赵**、左某某遂逃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赵**所持刀具的情况。

2、被害人魏某某陈述,证实阴历后九月一天上午,其位于裴营乡辛家村吕营组的家中被盗,在被子下面压的2个纸币1美元不见了。自己没见到贼,侄媳詹兴粉见到了。

3、证人左某某证言:今年11月份的上午,我和赵**开着他的桑塔纳车跑到了文渠南边的一个村子里,看见一座主屋为屋架房院子为平房的房子。赵**在外面给我放风,我去把那家的楼门锁剪开,进去后我就把楼门穿条从里面把门插住。那家的堂屋门没锁,我到主屋里去,在东间的旧钱包里找到了两张面值1元的美元,就把它装到口袋里了。在我从楼门往外出时,我手里拿着楼门的穿条,正好这时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的骑着电动车回来了,她看见我手里拿着穿条,也没敢给我说话。我就往外车旁走,顺势把穿条扔了。那个女的就质问我是干啥的,并大声喊:“招贼了,快来抓贼啊”,并往我们旁边凑。赵**就从车上拿了把五十多公分的武士刀就在她面前挥舞,吓得那个女的也不敢往前了。我就飞跑到车边,坐上车逃跑了。

4、被害人詹某某陈述:大概11月份的一天,我刚从外面回来,准备将电车停放在我娘魏*珍家院子里。但我在推楼门时发现楼门的锁被人剪断了,楼门被人从里面插住了推不动。我就在外面喊谁在我娘家里?这时有个一二十岁的年轻娃拎着楼门串条从院子里出来。我看他手里拎着钢串条也不敢到跟前,就问他是干啥的,他不理我拿着串条往东走了,没走多远把串条一扔就跑了。我大声喊人,就看见那娃往东跑的地方停了一辆车,还有另外一个娃从车上下来,从车上拿了一把长刀在空中乱挥舞,并冲着我点点。我一看这娃们拿着刀,我也不敢再撵了。

5、被告人赵**供述:今年10月底的一天,我和左某某一起开着我的桑塔纳车从文渠转过去,过了桥跑到了往裴营方向的肖*往西一个村子里。看见一座主屋为屋架房院子为平房的房子,我在外面给他放风,他去把那家的楼门锁剪开,进到屋内找到了两张面值1元的美元。我离他有个百十米,在他从楼门往外出时,他手里拿着楼门的穿条,正好这时有一个女的骑着电动车回来了,她就看见左某某手里拿着穿条,那女的问左某某是干啥的,左某某也没有应腔并往车跟起跑,在跑的瞬间顺势把穿条也扔了,那个女的大声喊:”招贼了,快来抓贼啊”,并往我们旁边凑。我看着这阵势,就从车上拿了把米把长的武士刀就在面前砍地上的草,吓得那个女的也不敢往前了。我就飞跑到车边,坐上车逃跑了。

6、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赵**、左某某辨认案发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三、寻衅滋事罪

2014年11月4日晚上,在邓州市张村镇K歌王朝,被告人赵**、左某某在唱歌时因和陈*等人发生口角,赵**即持刀追砍被害人陈*、滕*、朱**等人,致陈*、滕*、朱**背部、头面部等多处受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滕*、朱**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赵**所持刀具以及被害人的伤情。

2、邓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赵**寻衅滋事的证人左某某尚在侦查取证中的情况。

3、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当晚周*等人在张村K歌王朝唱歌,有人喊他们出去,陈*出去被人无故砍了一刀,朱**也被拉出去打了一顿,后来碰见滕*,又拿刀砍了滕*的情况。

4、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当晚陈**等人在张村K歌王朝唱歌,有人喊他们出去,朱**、周*出去了,上来两个人就开始拿刀砍他们的情况。

5、证人许某某都证言,证实当晚许向都等人在张村K歌王朝唱歌,有人喊他们出去,朱**、周*出去了,上来两个人就开始拿刀砍他们,他们都有伤,陈征背上也被砍伤了的情况。

6、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当晚吕**等人在张村K歌王朝唱歌,后来赵**、左某某也来了。后来赵**进进出出的,把左某某也喊出去了。听说有人打架,吕**等出去,看到赵**、左某某在和不认识的三四个人打架。天黑别的看不清楚的情况。

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当晚王**等人在张村K歌王朝唱歌,后来赵**和另一个人也来了。后来赵**和另一个房间的人吵起来,赵**不服气,拿了把刀,到前台朝一个身上砍了一刀,他一起来的那个拿着刀鞘冲进来也开始打,然后一直打到门外边了的情况。

8、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当晚赵*等人在张村K歌王朝唱歌,后来赵**和左某某也来了。后来赵**拿了把刀进来,又和左某某一起出去了。听说打架,赵*等出来看到赵**、左某某和另外的两个人在打架,左某某拿刀砍人,刀断了,赵**拿着断刀在叫嚣的情况。

9、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当晚有人在张村K歌王朝打架,后来看到一个头上有擦伤,一个肚子上有擦伤的情况。

10、被害人滕某某陈述,证实当晚其开车到张村KTV路对面接朱**,刚从车上下来,来了两个人不由分说拿刀在自己头上砍了一刀,脸上两刀的情况。

1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当晚陈*等人在张村K歌王朝唱歌,被人无故拿刀在右侧背部砍了一刀,跑出去了,陈*等人追到KTV门口,另一个人也拿刀打起来,朱*飞头脸擦伤,滕冰头面部有伤口的情况。

1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实当晚朱**等人在张村K歌王朝唱歌,有人无故拿刀在陈*腰部砍了一刀,然后拳打脚踢朱**。滕冰送他们走,也被打了一顿,拿刀砍的的情况。

13、被告人赵**:2014年12月份的一个晚上,我和左*在张村街上K歌王朝唱歌。我和左*与同时唱歌的人发生口角,他们五六个人在屋里就围着要打我。我出去到我开的黑色普桑车上拿了一把日本武士刀下来,他们看见了冲上来就打我,我不服和左*一起就去打他们。我把其中一人左胳膊上砍了三刀,砍到第三刀时,刀和刀柄分离了,刀都飞了。左*拿着个刀鞘也往他们身上打。他们一见我的刀飞了,就冲上去打我们。我和左*一见这个阵势,就跑出去开车跑了。是个五十多公分的刀,有点弯,不锈钢的,后来刀遗留在了现场。

14、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滕*、朱**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赵**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赵**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赵**抢劫数额较小、抗拒抓捕的事实不属实、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作处罚”的理由,经查,有作案工具照片、证人魏**、左某某证言、被害人詹**陈述,证实被告人赵**与左某某在魏**家实施盗窃,左某某盗窃2美元准备离开现场时,被詹**发现,呼喊抓贼,为左某某放风的被告人赵**持刀威胁,被害人詹**因恐惧不再阻拦,二人得以逃脱的事实,且与赵**的供述相一致,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另辨称“被告人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一千元;二、被告人赵**违法所得财物责令退赔各被害人。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上诉称:1、原判对盗窃罪量刑偏高。2、原判认定的抢劫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作刑事处罚。3、原判对寻衅滋事罪量刑偏重。4、上诉人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退赃部分赃款,年龄较小,可塑性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答辩情况

其辩护人辩称:1、原判对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量刑较重。2、上诉人没有持凶器抗拒抓捕,且情节轻微,不应按照抢劫罪处罚。3、上诉人坦白悔罪,退赔部分赃款,年龄小可塑性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同一审一致,且证据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威胁被害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赵**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关于赵**的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经查,对于抢劫部分,被害人詹**发现左某某盗窃外逃并呼喊追赶时,在外望风的赵**持长刀挥舞意图威胁詹**,阻止其追赶。该事实有被害人詹**的陈述和赵**的供述、同案犯左某某的证言、作案刀具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赵**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对于盗窃部分,赵**归案后被公安机关起获部分赃物退还失主,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已予以认定,二审不再支持。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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