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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真诉中国建**民中支行、商丘**初级中学(商丘**修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程*真诉中国建**民中支行、商丘**初级中学(商丘**修学校)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中国建**民中支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商民三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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