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责任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鹤壁市**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市**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水**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0元,减半收取414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鹤壁**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