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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责任公司与河南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责任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鹤壁市**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市**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水**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0元,减半收取414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鹤壁**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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