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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诉被告尚**、李**、中华联合财**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耿**诉被告尚**、李**、中华联合财**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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