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