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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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