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赵**与新乡**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何**、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夏**、杨**与被上诉人王**、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等人拐卖妇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