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