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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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