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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被告新蔡县顿岗乡初级中学、新蔡**心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新蔡县顿岗乡初级中学、新蔡**心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法律知识欠缺,需请诉讼代理人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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