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新蔡县顿岗乡初级中学、新蔡**心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法律知识欠缺,需请诉讼代理人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李*甲与李*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州建**限公司与缑军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武**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不服本院(2014)郑**680-1号民事裁定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程*滥用职权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闫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河**公司洛阳分公司、被上诉人张**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河南六合**司洛阳分公司、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