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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花园顺达煤炭经营部与河南莲**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项城市花园顺达煤炭经营部与被告河南莲**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项城市花园顺达煤炭经营部诉称,2014年8月,原告向被告供应煤炭,至2015年5月双方终止业务往来,现被告多次欠原告货款2021630元,原告虽然多次追要,被告以经济拮据为由拒不清偿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202163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莲**限公司辩称,是否欠款应由原告举证,应以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答辩人的财务账进行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开始原告向被告供应煤炭,且原、被告双方签订有买卖合同,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入账后结算。至2015年5月双方终止业务往来。被告共欠原告煤炭款2021630元(有原告在被告单位财务部门复印的档案材料为证。被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拒不提交其与原告有关的账务档案材料)。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为此原告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202163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所诉事实清楚,其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与原告有关的账务档案材料,可以推定原告主张成立。被告拖欠货款没有及时偿付,引起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9条、第159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莲**限公司应当偿付原告项城市花园顺达煤炭经营部货款20216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2973元,由被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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