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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与项**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项**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法定代表人位秀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某某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月息按2分计算。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推托至今不予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文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借的钱用于公司经营了。但是被告现在困难,正在积极筹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被告借原告款6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分计息。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该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60万元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安某某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息,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文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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