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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事处邝庄行政村后刘**村民组与项城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项城**事处邝庄行政村后刘**村民组(以下简称后刘**村民组)与项城市人民政府、项城市人民政府光武办事处(以下简称光武办事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周口**民法院(2015)周*初字第001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后刘**村民组的村民代表李**、李**、李*、李**,被上诉人项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夏**、刘**,被上诉人光武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对项城市人民政府征收后刘**村民组20亩集体土地的行为及补偿问题提出的诉讼,一审判决中对该20亩集体土地的位置,是否均包含在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2013)89号建设用地批复批准征收的范围之内,涉案的公告是否张贴,涉案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存在争议等事实均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周口**法院作出的(2015)周*初字第0015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周口**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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