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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项城市人民政府、周口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项城市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周口市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张三喜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周口**民法院(2015)周*初字第1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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