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晨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晨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与凡**定亲后,二人在其后的交往相处中产生矛盾,凡**提出分手,杨**要求其返还定亲礼金,后多次追要未果。2014年12月3日18时许,杨**与凡**联系要求其还钱,并在凡**告知的其一朋友家的楼下等候,后凡**违约。20时许,杨**到项城**学家属院内,在凡**的朋友杨*丙家中找到凡**,再次向凡**要钱,遭到凡**的拒绝。后杨**拿出随身携带的刀片,用胳膊勒住凡**的脖颈,用刀片将其脸部划伤,并用该刀片将在旁边劝解的杨*丙的头部划伤。在此情形下,凡**让杨*丙将其包内的银行卡拿出交给杨**,并告知了杨**银行卡的密码。杨**接到银行卡后,凡**趁机咬住杨**的左手拇指,杨**随后用刀片指向凡**的颈部,后二人倒地,刀片扎入凡**的颈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凡**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颈部致颈主动脉破裂而死亡于失血性休克。杨*丙头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作案后,被告人杨**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等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刑罚。

被告人杨**对指控其故意杀人罪有异议,认为不是故意杀害凡书勤,是二人发生争执倒地过程中无意伤到被害人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不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拿刀是为了吓唬被害人,客观上没有杀人的行为,被告人倒地时刀片刺入被害人脖子,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过失行为,被告人杨**投案自首,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受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得到谅解,对被告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下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春节期间,经媒人刘**介绍,家住项城市永丰乡刘营村的杨**与永丰乡凡冲村的凡书勤认识后订亲,经双方家长协商,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二日杨**家向*书勤下聘礼4万元现金和其它礼品,确认恋爱关系。2014年11月前后,因杨**前女友龙江妹的出现,双方产生矛盾,凡书勤提出分手,杨**要求其返还定亲礼金,后多次追要未果。

2014年12月3日晚,杨**与凡**联系要求退还聘礼,并在凡**朋友孙**家的楼下等候,从口供看并未二人约好。20时许,杨**又到项城**学家属院内,在凡**的朋友杨*丙家中找到凡**,再次向凡**要钱,遭到凡**的拒绝,杨**拿出随身携带的裁纸刀片,用胳膊勒住凡**的脖颈,用刀片将其脸部划伤,并用该刀片将在旁边劝解的杨*丙的头部划伤。凡**让杨*丙将其包内的银行卡拿出交给杨**,并告知了杨**银行卡的密码。杨**刚接到银行卡,凡**便趁机咬住杨**的左手拇指,杨**被咬疼后转身与凡**发生争执,杨*丙上前抓住杨**右胳膊,杨**摆脱杨*丙后,面对面与凡**撕扯,双方均倒地。杨**持刀片扎进凡**颈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凡**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颈部致颈主动脉破裂而死亡于失血性休克。杨*丙头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作案后,被告人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报案情况

(1)项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证实:2014年12月3日21时55分接到杨**用130××××1105的电话报警,称伤着人了,要自首。

(2)120接警记录证实:2014年12月3日21时10分,137××××8806的号码报警,出诊地点为人民路小学西家属院。

(3)接处警登记表、接警记录

证明2014年12月3日21时17分,项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150××××1118的号码报警,称人**小学家属院有人拿刀砍人。

2、现场勘查、检查、提取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现场勘查时间:2014年12月3日-4日

现场位于项城**学家属院内,东北角处有一东西走向的七层楼房。在一楼单元门口向西282厘米处挨着北墙的地面上有一具女尸,头南脚北,仰卧位,尸体下方及尸体东侧地面上在203厘米x210厘米范围内有血迹。三楼南户是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东南角卧室床上一提包上在16厘米x19厘米范围内有滴落状血迹,床上西北角处有一个白袄,北侧袄袖上有一范围为6厘米x7厘米的浸染血迹。床北侧靠西墙是一个床头柜,其东侧面上在21厘米x13厘米的范围内有点状血迹,床头柜向东41厘米处挨着床有一个棉墩,在棉墩东侧、床到壁柜之间的地面上在110厘米x120厘米范围内有滴落状血迹,床头柜北侧地面上在169厘米x90厘米范围内有滴落状血迹,床东侧地面上在70厘米x78厘米范围内有血迹。壁柜东西长为238厘米、高210厘米,在壁柜上有玻璃门,其中东侧一扇玻璃门的上部在77厘米x29厘米的范围内有点状血迹,该卧室门的下半部在143厘米x52厘米的范围内有点状血迹。

(2)提取笔录

根据犯罪嫌疑人杨**供述及指认:于2014年12月3日-4日在家属院大门口西侧、挨着院墙南侧是一片绿化带,在绿化带内,向东距大门口24米,向北距院墙425厘米的地方发现一个带血的单刃刀片,刀片宽度为1.1厘米,刀片的一端缠有透明胶带,全长11厘米,其中胶带部分长为7厘米,露在外面的刀片长为4厘米。勘查中,提取了血迹、带血的卫生纸团、刀片等。

(3)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2014年12月4日经项城市公安局法医时金*、洪**检查,犯罪嫌疑人杨**左手掌侧有血污附着,左手大拇指掌侧有一1.0x0.8cm的不规则创口,边缘不齐,深达肌肉,可见肌肉外露,周围有血污附着;左手食指桡侧有一1.0长的表皮损伤,右手食指尺侧有3条排列整齐的表皮损伤,长度分别为0.8cm、0.9cm、0.9cm。

(4)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

一是2014年12月4日从杨*晨处提取了其本人手机及一项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卡。二是2014年12月4日依法提取了杨*晨的衣物及鞋子。三是2014年12月4日依法提取了被害人凡书勤的父亲凡俊山的血样。四是2014年12月4日依法提取被害人杨**的衣物。系被害人杨**的父亲杨**提交,提交的裤子一裤腿的膝盖附近有破损。

3、项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杨**带走的被害人凡书勤的手机没有找到;物证检验中的指甲是被害人凡书勤的;作案工具刀片是根据被告人杨**的供述提取的。

4、辨认笔录

第一份辨认笔录:2015年2月6日,犯罪嫌疑人杨**在项城市看守所辨认出公安机关提取的刀片系其作案时所用。

第二份辨认笔录:2015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杨**的婶子钱*在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案审中队办公室辨认出公安机关提取的刀片系其家使用的裁纸刀。

第三份辨认笔录:2015年6月2日,被害人杨**在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案审中队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杨*晨系2014年12月3日晚在其家中扎死凡书勤的人。

5、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

根据尸检检验:死者凡书勤头面部:左上唇粘膜有一2.0x0.8cm的挫伤出血,右颧部有一1.5x0.3cm的开放创口,边缘齐,创角锐器,深达皮下,下颌右下缘有一1.5x0.2cm的横形开放创口,边缘齐,创角左锐右钝,深达皮下,该创口左下方有一2.0x0.1cm的表皮擦伤,左侧面部下方有一6.0x1.0cm的横形开放创口,边缘齐。创角锐器,深达肌层,下颌左下方有一1.6x0.1cm的表皮划伤。颈项部:颈部正中偏左侧有一5.0x1.5cm的横形开放创口,边缘齐,创角左钝右锐,创道光滑,深达颈椎,可见气管,食管断裂。结合案情,综合分析认为:死者凡书勤损伤主要位于面部及颈部,面部损伤多,排列紊乱,并位于不同部位,颈部锐器创深达颈椎,气管离断,颈主动脉破裂。死者凡书勤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颈部致颈主动脉破裂而死亡于急性失血性休克。

(2)周口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书

检验结果:在凡书勤的胃内容物、肝组织中未检出毒物成份。

(3)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

鉴定意见:1、所送刀片上、左手指甲上、床前床头柜上可疑斑迹上、二楼南户门前可疑斑迹上、一楼楼梯与二楼转台处可疑斑迹上、一楼楼梯处门口可疑斑迹上、一楼处可疑斑迹上、一楼外侧可疑斑迹上、东卧室门上可疑斑迹上、三楼过道可疑斑迹上、三楼客厅内可疑斑迹上、二楼与二楼转台处可疑斑迹上、衣柜推拉门上的可疑斑迹上、被告人杨**白色上衣上剪取的可疑斑迹上、被告人杨**手机上、死者黑色打底裤上剪取的可疑斑迹上、死者黑色裤头剪取的可疑斑迹上、死者红色羽绒服剪取的可疑斑迹上、死者拖鞋上剪取的可疑斑迹上所检血迹是死者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2、所送阴道擦拭物上、死者内裤剪取的可疑斑迹上未检出人精液成份。3、所送大门口南路面上的可疑斑迹上、客厅内花架北侧地面上的可疑斑迹上、大门口北路面上的可疑斑迹上、楼南侧东西路上(西)的可疑斑迹上、楼南侧东西路上(东)的可疑斑迹上、客厅中部地面上的可疑斑迹上、客厅内靠近北墙处地面上的可疑斑迹上、死者银行卡上所检血迹是杨**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4、所送东南角房间门口西地上滴落可疑斑迹上、床与柜中门地面上的可疑斑迹上、床上皮包上的可疑斑迹上、床上白色袄上的可疑斑迹上、被告人杨**黑色羽绒服上的擦拭可疑斑迹上、被害人杨**上衣、裤子上剪取的可疑斑迹上所检血迹是杨**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5、所送右手指甲上检出人血液成份,检出混合STR分型,21个基因座中检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体的基因型,该基因型在D8S1179、D21S11、D7S820、CSF1PO、D3S1358等21个基因座上包含有死者与杨**的基因型。6、死者与凡俊山、杨**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的机率大于99.9999%。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丙头面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6、物证

作案工具:刀子

作案所穿衣物:鞋子、衣服等

被害人杨**的衣物

被害人凡书勤的银行卡及银行卡申请表,证实被害人凡书勤本人申请开户。

7、书证

(1)被告人杨**的户籍证明及原无违法犯罪的证明

(2)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凡书勤女,1993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永丰乡凡冲村。

(3)医疗资料

被害人杨**左耳后及左额部分别有一长约10cm和2cm的伤口,深达皮下,未触及骨擦感。

8、电子数据

系被告人杨**的手机信息截图,其中证明:一信息是2014年12月3日21时49分杨**用130××××1105的手机发送给151××××9097福建厦门的信息,内容为“再见,我爱你”。是2014年12月3日22时13分杨**用130××××1105的手机接到136××××6455山西太原刘**的号码发送的信息,内容为“你先跑,别逮住你。先让你家理来处理。”

9、被害人杨*丙证言:

(2014年12月4日)昨天晚上我和凡**在街上吃饭过程中,凡**接到杨**的电话,问凡**在哪的。因杨**知道我家,凡**为避免杨**找着她,告诉他在孙*家。饭后,我和凡**刚到我家小区大门口,她又接到杨**的电话,她告诉他还在孙*家。我俩到家大概8点多,我俩在卫生间洗衣服时,听到敲门声。我问谁,他说“是我”。我俩听出是杨**的声音,凡**就急忙躲到厨房对面房间的柜子里。后我开门,杨**问我凡**哩,我说没在这。他说他在楼下站好大一会了,听见凡**说话了,就在这里。他进屋找,去了卫生间及放电视的屋没找着,又去凡**躲的那屋找,听见凡**喊我一声,可能是害怕喊的我。在喊我时杨**把屋的门关上了。当时我在卫生间,就去拍那屋的门说,有啥事,你们出来好好的说。没开门我就推门,连推两下才开,后他俩出来走到走廊花架跟前,杨**问凡**,这个礼钱是你拿着哩还是你爸拿着哩。接着杨**接一个电话,说找着了,在凡**这里。我就到主卧。即电视那屋,收拾东西。他俩也跟着到那屋柜子跟前,杨**还是问凡**,这钱到底是你拿着,还是你爸拿着哩,到底给不给。凡**说不给,还给我说她的手机杨**拿走了。我和凡**开始从杨**兜里掏凡**的手机,他没有给,反而又把我放在床头的一部VIVO牌白色手机也抢走装兜里。后杨**面朝南就用左胳膊一把搂住凡**的脖子,从右袖筒子里拿出一个刀片攥在右手里,把刀片架在凡**脖子前侧咽喉部位。当时凡**也面朝南,杨**又问她,这钱到底给不给。她说不给。我看事不对就上前劝杨**说,你冷静点,有啥事等家长商量好再说。在我劝时,凡**用双手拉杨**的右手,我也上前去拉他拿刀的右手,防止去害凡**。在我拉的过程中,他把我撞倒在地上了,接着也把凡**按倒在与柜挨着的床外角处的地上。当时凡**半躺着,面朝西侧的门口,杨**还是用左胳膊从后面搂住她的脖子,用右手拿的刀片在凡**的右侧脸部划了一下,划时还问钱给不给。我随即站起来到杨**右侧去拉他的右胳膊,他用刀片朝我的头部左侧划了一下,当时我的头部就流血了。他还说,你再拉我先叫你弄死。这时他还问凡**银行卡在哪里。凡**告诉我“卡在我包里放着哩”。我在那屋床上包里找到一张中银富登银行卡,随即把卡交给了杨**。杨**就开始半站着,这时我以为他接过卡会走,他问凡**密码是多少,凡**当时把密码告诉了他。当时凡**头部依着床北侧边,面朝西北,脚朝门口方向。接着杨**站在凡**身子的右侧,他用左手按住凡**的头部,用右手里拿的刀片朝凡**的脖子咽喉部位很扎了一刀,在取刀的过程中又往外很划了一下。接着他就开始往外跑,我抓一下没抓住。我和凡**开始撵,刚出我家门口时,凡**就淌好多血,我就一直喊救命,喊着拍着邻居的门,当走到一楼外侧时,凡**就倒在那了,一直流血。我开始拍一楼的门,一楼面朝北的那家出来一个女的,我让她报警、打120把凡**送到医院。我就在一楼一直喊救命,后出来几个小区的人。刀片是一个薄刀片,比铅笔刀宽一点长一点。凡**的是一部OPPO牌白色手机,号码是152××××2103.我的头部医生说伤12厘米长。

我们三个都在床旁边站着,他俩一直在动,我和凡**都是拖鞋,地板很滑,我在拉他们的过程中不知被谁撞了一下,手扶着地了,后来他俩都倒在地了,他们在倒地的时候凡**还一个劲的咬着杨**的左手大拇指,我看见杨**先站起来了,这时我发现凡**用手捂着脖子,脖子流血了。

10、证人证言

(1)证人范*证言

2014年12月3日21时左右,我在家听到外面有一个女人的声音喊救命,说杀人啦。我赶紧出来看到三楼南户的门开着,门口有血,顺着楼梯下到一楼,楼梯上一直有血,看到有一个女的在一楼楼道口的地上躺着,身上都是血,我就赶紧打120,120说已经有人打过电话了。我就立即打110报警。后来120的人过来,医生检查一下,说人已经死了,过来一会公安局的人就过来了。我没有见其他人,我下来的时候就见这个女的在地上躺着,浑身是血。

(2)凡俊山的证言

凡**是2014年春节前经刘**介绍与杨**定亲。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二日下的礼,4万元现金及其他礼品。杨**与凡**一直交往。2014年七八月份,凡**给我说,杨**在厦门有女朋友,不给杨**愿意了。我劝她愿意妥了,她不同意,后就不给杨**来往。后来我把情况给刘**说了,之后刘**给我说对方提出要彩礼钱,杨**也多次找凡**要彩礼钱,说是要5万元,最后我也同意给45000元,因对方家里大人都不在家,一直也没退。

在案发前20多天,凡书勤给我说杨**要彩礼钱,还说一些威胁的话,说“你要是不还彩礼,叫你一家人后悔”。我就说要不把钱还给他吧。

(3)杨**、凡*的证言均证实杨**与凡**订婚、发生矛盾及杨**要求退彩礼的内容同凡俊山证言。

(4)刘**的证言

2014年农历正月份,我介绍他俩认识的,双方没意见,过10多天,男方下4万元的彩礼和八样东西(一样8件)。过了农历八月十五日,杨**的父母给我打电话说媒散了,让我向女方要彩礼。当时杨**已经向女方要过彩礼了,说要5万元,女方不同意。最后我从中间说和,要45000元,结果女方还是不同意,没要成。

与凡俊山打电话内容同凡俊山证言。

(5)张**的证言

证实案发当日去项城市人**小学家属院出急诊救助的两名女性,一名死者凡书勤,当场死亡,另一名伤者是被害人杨**。

(6)钱某的证言

(2014年12月4日)近一段时间,杨**一直在我家住,有一月左右了。昨天晚上7点左右,结果一直没回来。晚上9点40多分,接到杨*电话,说杨**出事了,去找他女朋友要钱,结果他女朋友受伤了。我家有搞装修的壁纸刀片,刀片不带外架。家中也有宽、窄的透明胶带。杨**出事前几天,我买回家一些苹果,在家见过杨**用壁纸刀片削苹果了。杨**和凡**是经媒人介绍认识的,下过定亲礼了,具体多少钱不清楚,但出事前他俩不谈了。杨**没有给我提过凡**的事,也没提过给她要彩礼的事。

(2015年4月16日)见杨**拿着一个苹果和一个裁纸刀边走边削苹果。之前没说,是因为没遇过这事,心里紧张,把这事给忘了。前几天买一兜苹果,在吃苹果时突然想起在案发那天晚上,杨**出去时拿着苹果和刀边走边削着。

(7)被告人杨**的母亲张**的证言,其父杨*乙证言同张**证言一致。

(2015年2月12日)那天晚上8点40左右,我给杨**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她家要钱哩”,我还没问,他又说“她不给,还要找人打我。”我当时不知道在谁家,往下就听不到了。我当时和他爸杨*乙在一起的,过一会,杨**给杨*乙打电话,哭着说,他向凡**要钱,凡**不给,他伤住凡**了。问他,碍事不碍事,他说不知道。他让杨*乙帮着打120,他说他去公安局自首。杨**和凡**是刘**介绍认识的,下了彩礼订过亲。后两人没谈成,订婚时送的彩礼还有双方走动的花费(媒人说5万元),我们托媒人一直没要回来,降到45000元还是不给,我和杨*乙说4万也行,对方就是不给退钱。杨**给凡**要钱是他自己去要的,从他俩没成后他向凡**要了好几次都没要成。

(8)刘**的证言

那天晚上,在我婶家玩,听她打电话说,杨**和谁打架了。我就给杨**打电话,他说给别人打架了,问严重不严重,说不清楚,一直哭,后断线了。我害怕别人打他,给他发个信息,意思叫他先走,别让人逮住再打他,打架的事让他家里人来处理。

(9)孙*的证言

我与凡**是朋友关系,杨**是凡**以前的对象,他俩谈对象期间见过他,后来他俩分手了,其他关于他的事都是听凡**说的。分手的原因是杨**在外边找的有对象被凡**知道了。凡**没有给我说过让我找人打杨**的话,只是凡**与我在一起时,有时和杨**通话,杨**向她要彩礼钱,凡**说过这样的话:你来找我唉,我在翠*家,我叫翠*找街上的赖*打你。其实,她也没有叫我找,我也不认识街上的赖*,凡**只是那样给杨**说说。我感觉凡**有时也不认真对待这事,两人骂架像小孩子一样。当晚自20时左右以后,凡**给我打了五次电话,让我去人**小学家属院吃饭,我没去。

(10)张**的证言

当天晚上9点20分左右,我姐打电话,说杨**因给他女朋友要钱,伤着他女朋友了。我给杨**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大街上,这就自首去。

(11)吕*的证言

证实案发其当日打120的情况。

11、被告人杨**供述与辩解

(2014年12月3日)今天18点左右,我在我婶钱某家给凡**打电话,我说既然不愿意了,钱就要给我嘛,她说谈钱我就挂,要钱没有。我又问她在哪,她说现在街上,等会去翠*家,就挂了电话。我去翠*家找她。等一小时左右,我觉得她不在翠*家,应在杨*丙家,到楼下听到三楼杨*丙家里杨*丙和凡**正说话,我上楼敲门,杨*丙把门打开,我接连问了三四次,她一直说不给,然后我就从上衣右衣兜里掏出一把壁纸刀片,指着她又问,你真不给吗,杨*丙就过来拉我,然后她有点害怕了,我说把我的钱给我。凡**说我包里有个卡,叫秀*给你拿过来。然后杨*丙来拉我,她说你不用动他,你去给他拿卡。杨*丙就到床上从凡**的包里拿出一张银行卡给我了,然后凡**说,密码是332255(或者是335500)。我是左手拿着卡,右手拿着刀片,这时凡**就咬我的左手指头,杨*丙拉我拿着刀的右手,我用右手拿着刀片指着凡**。我想挣开,碰到床角了,凡**倒地上了,我也跟着倒在地上了,身子爬到她身上了,右手的刀片插到她的脖子里面了,在喉结附近,她的脖子出好多血。我就站起来,把刀片也抽出来了,我一看好多血,害怕了,凡**躺在地上捂着脖子,杨*丙从后面就用手乱打我,我就往楼下跑了。

我跑出小区拐向西跑,跑有五六米左右,顺手把刀片丢到路边花带附近了。跑了一段我停下来,冷静10来分钟,想想得把凡书勤送医院去,我就打110,说我捅住人了,人在人**小学那,你先叫人过去,我去自首哩。110接警员问我在哪位置,我说在三高红绿灯往北去一点。接警员说你等着,让民警给你联系。过3分钟左右,我接到民警的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三高红绿灯十字路口东北角。很快我就看到警车了,我就直接上了警车,把我拉到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了。

刀片是壁纸刀片,刀片看上去很新。我婶两三天前往家带了苹果,我在抽屉里发现了刀片,我当时缠刀片是削苹果皮用了。刀片大概七八厘米长,宽约两厘米,刀把缠了胶带后,刀刃还有两厘米左右长。

我和凡**是经媒人介绍认识的,今年正月十六见面认识的,认识十来天,双方都同意,然后到她家下礼,现金4万元,礼品花费2万多元。从那时开始谈,一个月前,因我的前任女友龙江妹给凡**联系上了,凡**说我对她不是真心的了,我俩就发生点矛盾,她就不想给我愿意了。我想挽留她,后来看她实在不想愿意了,我就说实在不愿意,礼钱啥东西,你总得退点吧。开始凡**愿意退,不给我去找她要钱,她就是不给钱。三四天前,媒人给我家人打电话说“要钱没有,想告就告,人家不给钱了,说是怨你”,一直拖到今天。

12、调解书、谅解书:证实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杨**予以谅解。

综上,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被告人杨*晨持随身携带的刀片,将凡书勤面部划伤,后用刀片刺入凡书勤颈部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杨*晨的供述、被害人杨**的陈述、尸体检验报告、作案工具被经依法提取且经被告人杨*晨辨认刀片上的血迹经鉴定系被害人凡书勤所留,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的前因有被告人杨*晨供述、被害人杨**陈述、证人凡俊山、杨**、张**、刘*甲等人证言均能相互印证。

被告人杨**作案后投案自首的事实,有接警记录、被告人供述、证人张**、杨**、张**等人证言印证;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与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因恋爱纠纷,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凡书勤头面部划伤,后在双方争执中持刀片刺入凡书勤颈部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主观上有持刀威胁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被害人头面部及颈部致其死亡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故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罪名不能成立,辩护人辩称系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辩称,系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悔罪的理由,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因恋爱纠纷引发,对被告人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至2027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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