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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9时10分左右,被害人吴*和王*到项城市张庄大街实验二中南侧家属楼西单元三楼西户被告人麻*家中要欠款。二人发生纠纷并引起撕打,二人在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麻*跑到厨房掂一菜刀将吴*左腕及左手砍伤。经鉴定,吴*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麻*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的陈述;证人王*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物证刀一把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征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随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

二、随案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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