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2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2016)65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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