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与被告呼延灵芝、程**、程**、程**、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呼延灵芝、程**、程**、程**、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45元,减半收取1672.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