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呼延灵芝、程**、程**、程**、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45元,减半收取1672.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2016)65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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