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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诉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陕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陕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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