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陕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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